诚然,拐卖妇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被害妇女对自己的人身及相关权益具有支配权,从尊重被害人同意的制度利益的考虑,似乎可径直得出拐卖行为不违法或阻却构成要件的结论。
法律人的任务是确保法律的不可中断的连续性和保持法律思想的传统,从而避免法律的专制独裁。(三)不确定状态下的法官决策 法官进行后果判断时,往往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
社会科学如何引入以解决决策的不确定性,受到司法体制的制约。例如,有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甲乙两人死亡,但导致两人死亡的情形并不相同。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异议。而从二千三百余年后之现在社会犯罪现实加以观察,前述庄周之论点,依旧是社会现实,亦即在监狱服刑中者,绝大多数是属于下层社会之传统罪犯。这意味着私募股权(PE)投资基金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首先赋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两大法系证据证明标准不同,社会科学的运用也存在差异。而专业表述则宣称建立起可靠的因果关联。理论上,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之间没有业务上的领导关系,只有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关系。
根据深圳市检察院的改革方案,凡进入检察官序列的人员一律免去行政职务,以检察官等级为基础,实行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管理。通过深入分析试点单位的制度运行情况,笔者认为改革现状虽然较之以前的层层审批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还远未达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理想状态,检察官的司法独立人格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还有地方,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则区别办案组的性质来确定主任检察官是行使审核权还是审批权,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行使审核权,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行使决定权。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检察官,既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又要对组内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批把关,还要处理大量行政管理事务,其结果必然是主任检察官忙于审批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处理行政管理事务,不愿意也没精力自主办案。
虽然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制度并无办案责任制的说法,但检察官作为独立的办案主体,为其承办的案件负责乃题中应有之义。这意味着检察长对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不受任何限制,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且检察长可以随时监督、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有权变更、撤销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或在任何时候收回授权。
[4]根据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于执法办案工作中的非终局性事项和事务性工作,检察长以向检察官颁发主办检察官证书的方式概括授权给主办检察官。很多省份都已经推行了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例,检察官员额只占检察人员的33%。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高度重合会使主任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更认可处长、科长等行政职务而难以接受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观念,主任检察官也难以取代科、处长、分管副检察长等职位而真正成为优秀检察官的身份象征。{2}主任检察官作为检察长的授权决策者,领导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行使部分案件的办理权和决定权
民众亲自参加立法工作会议,能够使他们切身感受到立法并不是高不可攀的事情,它其实就在自己身边,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强化立法的公众参与,不仅能够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立法质量,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可遵循性,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可以说,邀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宣讲应是今后各地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意见建议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行动。因此,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系统建构。
可以说,在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全民的现代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立法权权力来源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民众监督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方式。立法需要公众的参与,公众在立法过程中参与越广泛、讨论越充分,越有利于形成共识。
【参考文献】 {1}刘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N].学习时报,2014-11-10.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戴激涛,陈中博.公众参与:人大开门立法的民主之道——基于广东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实践的思考[J].人大研究,2014,(10):39. {4}马奔.协商民主对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启示[J].法学论坛,2014,(5):115. {5}李岚,张凯旋.立法活动中的企业参与[J].学习论坛,2014,(12):78. {6}于建成.强化三个评估,提高立法质量[J].中国人大,2014,(20):23. {7}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莫纪宏.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J].广东社会科学,2009,(4):178. 【期刊名称】《政法学刊》【期刊年份】 2015年 【期号】 6 进入专题: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 。必须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程序的渠道,要使参与更加便利{5}。它是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活动中的重要方式和必经之路,也是构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时必须重点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时,为保证民众参加相关活动取得如期效果,立法机关可以对民众参加立法工作会议的办法、职责、任务、奖惩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民众依法依规行事。二、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路径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路径是指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主要途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是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基本保障。
当前需要构建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主要有: 1.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 无论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评估、听证还是立法审议通过,都需要有广泛的民意支持。或许民众提供的一点点信息就能对立法质量的提高起到很大的帮助促进作用。
法律草案的社会征求意见机制解决的是在立法草案通过前立法机关听取民众意见的问题,该机制是立法能否获得公众支持的最重要环节,也是最适合把民众的意见建议融入到立法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需要考虑公众代表的来源途径、代表的广泛性、代表的合法性、遴选的程序设置、遴选的过程结果公开、遴选的争议处理等因素。
然而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和立法者的自身障碍,立法实际情况如何,立法者通过自身力量往往难以把握。5.参与立法宣讲活动 立法宣讲是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由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对法律的条文和立法精神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讲解的活动。
在网络较为发达的今天,大部分立法信息是通过网络传递的,因此,要特别重视网络上相关立法信息的收集。然而单一的机制无法建立起公众参与立法的系统网络,只有在立法各环节建立起综合的机制体系,才能在整体上形成内部相互衔接、外部科学系统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保障体系。在机制体系的建构中,任何一个机制不可偏废,必须结合其他机制进行。体制决定着机制的建立,机制反过来又影响着体制的变化。
宣讲时,如果宣讲者能够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和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透立法的精神实质、立法的特色和亮点,那么相关法律文件也就能够更好地深入人心,接近地气。【注释】基金项目: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高校联盟青年立法人才培育项目(297-Z4215745) 作者简介:潘高峰(1977-),男,河南平舆人,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研究员,从事行政法、地方立法研究。
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从源头上保障了代表公众参加立法工作人员遴选的科学性、合理性,对立法机关全面了解社会民意、感知社会呼声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公民参与立法的逻辑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根本要求{4}。
其次要明确各个机制之间的逻辑衔接关系。建立稳定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就是要确保公众在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评估等环节能够参与立法工作中去,通过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众可以而且能够有条件、有途径、有热情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去。
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机制,要从公众参与立法的启动、立法建议的提出、立法规划、起草、论证、听证、表决的参与以及立法意见建议的反馈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使公众在立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指引,也使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较为清楚地知道应该怎样引导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在可能的情形下,让全体人民都有机会参与立法活动,既是立法权权力来源的本质要求,也是行使好立法权的应有之意。这样通过公意表决,可以使立法机关在立法通过前和立法通过后能够最大限制地了解该项法律的民意基础,及时地对立法的状况做出判断和调整。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在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机制中,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解决的是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代表人选的问题,它是确保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具有广泛代表性、针对性的必备条件。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民众参加立法工作会议,按照我们以往的做法,往往只允许他们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形成不了他们在立法实质环节上的意见表达。
在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中,可以说,体制和机制相互影响,在体制与机制之间,在体制和机制内部,缺少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则是不完整的。三、总结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经验,构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当前立法工作中,立法机关要不断总结本地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经验,着力建构和创新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只有在全民直接立法不能实现时才存在代议机关代表民众立法的情形。普通民众的立法意见或建议是他自己对社会生活状态的切身实感,也是其对有关立法问题看法的真实意思表达。